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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2-10-11 11:21:37    浏览次数:732次

大地涵养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主要集中在农村农田污染和城市工业用地污染两大块。近年来,随着频频曝光砷、镉、铅等重金属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土地,犹如隐形杀手,已成为整个社会无法回避的焦虑点。

国际上把工厂搬迁后留下的污染地块称为“棕地”,我国的“棕地”至少有30万块。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女士至今仍清晰地记得不远处厂房、烟囱倒下的情景,而今,原来的地块已经成了居民密集的建筑群。烟囱所在的位置,是一家火爆的餐馆。一切看似平静。在李女士知道了有污染场地这回事之后,她就开始琢磨——自己所住的这块地的“前世”是什么,有没有过污染,会对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城市,有关污染场地及其修复的信息越来越受关注。

◆◆◆全国污染地块至少有30万块,绝大多数没有被修复

在寸土寸金的苏州,一片600余亩的土地却在撂荒。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来,这里是苏州化工厂原址,虽然企业已经在9年前搬迁,但由于土地已被严重污染且污染成分复杂,场地修复一直被搁置。

其实,这样的地块在全国不少城市都存在,也都同样成为城市建设中一块难啃的骨头。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的建筑工地,3名工人因开挖深层土壤而中毒。这一事件不仅让人们领教了污染场地的危害,也让污染场地的概念进入了政府与公众视野。

在欧美,这种未经修复的污染地块,被称为“棕色地块”(简称“棕地”)。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报告显示,2001—2005年,北京共搬迁工厂142家,置换出的“棕地”达878万平方米。在西南重镇重庆,从2002年起,城区内的污染企业陆续搬迁,列入搬迁规划亦有137家企业。世行估计,最近几年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场地中有将近1/5存在较严重污染。

◆◆◆那么,在我国,污染场地究竟有多少?污染范围和程度究竟如何?

目前,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已经结束,但由于结果一直没有公布,因而要准确得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尚需时日。“因为没有统计资料,所以只能推测。”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主编高胜达告诉记者,在美国,受到污染的地块约有30—45万个,根据中美两国制造业历史对照,我国的污染场地总量应该至少与美国相当甚至数量更大。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程师宋云研究员表示,这些年,在城市人口聚集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在搬迁的污染企业中,100个地块有20%—30%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保守估计,各类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在全国城市及其郊区约有1—2万个。”宋云列举了其中一些例子,比如,化工和电镀等企业都可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曾用做加油站的地块10%—20%也都可能存在污染。

在我国,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公众,对污染场地的认识时间都不长,这就意味着,大片的城市污染土地颜色还没有“由棕转绿”。“的确如此,我们不仅存在大量的‘棕地’,而且大多数都没有被识别和修复。”宋云告诉记者,这里面包含着已经搬迁但尚未被重新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在对污染场地有充分认识前,已经流转的城市用地。

◆◆◆污染原因繁多,污染物复杂多样,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持久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即“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对69个场地进行了评价,涉及钢铁、焦化、化工、电镀、染料、印染、汽车制造等行业。污染场地的状况之复杂可见一斑。

世界银行环境专家谢剑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李发生研究员合著的《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指出,中国“棕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甚至更早时,一些高污染工业企业的建设。

当时,大多数工厂建在城市的周边地区。如今,这些生产历史悠久、工艺设备相对落后的老企业,经营管理粗放,环保设施缺少或很不完善,土地污染状况十分严重。有些场地污染物浓度非常高,有的超过有关监管标准的数百倍甚至更高,污染深度甚至达到地下几十米,有些有机污染物还以非水相液体的形式在地下土层中大量聚集,成为新的二次污染源,有些污染物甚至迁移至地下水并扩散导致更大范围的污染。

按照主要污染物的类型来划分,我国污染土地大致可以分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续性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四种类型。污染场地中,污染物成分十分复杂,以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场地为例,我国曾经生产和广泛使用过的杀虫剂类POPs主要有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及灭蚁灵等,有些农药尽管已经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残留。此外,还有其它POPs污染场地,如含多氯联苯(PCBs)的电力设备的封存和拆解场地等。而有机溶剂类污染场地中,既有苯系物、卤代烃为代表,也常复合其它污染物,比如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

宋云告诉记者,污染场地的影响是个复杂的过程,而且污染可能不局限于拆迁场地本身。“比如冶炼厂附近的烟气中重金属沉降,焦化厂废气扩散造成的土地表层污染,尾矿库的微尘到处飞扬,污染物进入地下水随地下水迁移到场地外等等,涉及的范围绝不仅仅是厂区。”研究表明,我国长三角地区工业企业导致区域镉、汞、铅等重金属污染;沈阳30家搬迁企业场地中的重金属和石油类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在场地周围也检测出了重金属含量偏高的情况。

“棕地”中的有毒物质渗入地下后,可通过土壤、地下水等迁移、释放有毒物质,毒性持续可达上百年。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沈建华在西南地区见过一块污染场地,就是由于明清两朝开采汞矿和汞冶炼废弃矿渣造成的。

◆◆◆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要求,污染土地信息目前难以公开

“我家这儿以前是个什么工厂,会不会也是个污染场地?”看了近期有关污染场地的信息,李女士的疑虑和担忧更多了。“有人说多环芳烃致癌,要是我们这儿以前是个加油站,就会有这些东西,那怎么办?”

李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宋云表示,比如民房原址是个垃圾场,一些挥发性物质会从土壤里慢慢挥发,对低层住户影响要大些。污染场地的污染物的确会通过各种迁移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但是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也不必太过担忧。首先水源一般不会取自小区地下,其次,污染场地污染程度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有大有小,另外,由于居民小区的部分地面做过硬化,也有利于阻止污染物的挥发及与人体直接接触。

“当然,大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怀疑场地有过污染,不要饮用受污染场地影响的地下水,不要在空地上种植蔬菜,气压低、气温高的时候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以减少土壤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吸入和与人体接触。”宋云这样建议,如有必要还可以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检测场地污染,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进行阻隔,避免与人体接触等等。

“与其让我们乱猜,不如告诉我们这儿以前到底是个什么状况。”李女士说出了不少人的心里话。然而,看似简单的信息公开,却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在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处新建小区,业主论坛正在讨论这个小区的“前世”——听说某个著名开发商买到的地块以前是个工厂,有没有污染的问题一直是已经购房和将要购房者的关注重点。持币待购的为此举棋不定,买到房的要去讨个说法。

“我们这行有个规矩,要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除非项目期结束,客户同意披露项目名称,否则我们不会对外透露”,一位从事环境修复的专业人士曾对媒体这样说。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要求,土地环境状况信息公开目前还是设想。虽然偶尔有有实力的开发商会以此宣传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大多数还不敢冒险。而在国外,一块“棕地”的污染状况,修复目标、进度以及修复过程中每天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都是公开信息,可供公众查询。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富山县,由镉污染引起的痛痛病患者及当地居民,成立公民社团每年监督当地矿山的镉污染情况,当地水中的镉含量在十几年之后大幅降低。而受害者维权的胜利,也成为日本引入公众力量监督企业环保行为的转折点。”高胜达表示,我国应该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做好土地污染状况信息公开的工作。

“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基础。”宋云表示,土地环境状况信息公开需要一步步推进,目前,有些相关信息在场地再次利用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会有所涉及,希望以此为突破口,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公示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土地的“前世今生”,更好地促进“棕地”的修复转化。

◆◆◆污染场地对人体或环境产生危害的主要途径

一般情况下,污染场地对人体或环境产生危害,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即具备“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或计算出的健康风险小于百万分之一,都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城市土壤受到污染:可能通过皮肤接触、呼吸、饮水等途径危害人体健康;

农村土壤受到污染:不仅同样能通过上述途径危害人体健康,还可能产出含有污染物的农作物,构成对食品安全的巨大威胁。

◆◆◆土壤污染修复的类别

土壤修复包括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3类。

◆◆◆我国污染地修复技术

将原地块的污染土壤通过挖走、焚烧、填埋等物理化学以及原位异位生物手段对污染物进行去除。

◆◆◆国外的相关法规要求

英国:《环境保护法》

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英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责任主体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第一层级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通过查访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话,由第二层级承担。

荷兰:《荷兰土壤质量法令》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

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规定了污染防治费用负担原则与财政措施,主要体现在“原因者负担”、“受益者分担”两个原则。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

2006年9月欧盟通过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草案中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