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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发布时间:2023-02-08 11:30:21    浏览次数:5455次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水平,5月5日省环保厅组织济南等10个市环保局召开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进咨询机构备案、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加强重点企业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情况的事中管理,以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环境管理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主要建议有:

一是积极行动,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取消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要求的具体措施,在强化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法律主体责任和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企业公开承诺制的基础上,由企业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编制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倒逼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找出治污设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中/高费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

二是探索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开承诺制。按照国家要求,向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下达告知函,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环保委员会主任书面承诺依法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和减污方案的时限等内容,增强企业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制定重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明确企业、审核验收机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注重清洁生产与大气十条、水十条以及国家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衔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效能,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推动作用。

四是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对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工作。按照依法公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简化审核验收程序,减轻企业和基层环保部门的负担。

五是加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各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报告、专家审核意见、治污措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效果,接受公众监督,督促企业将环保要求落到实处。